本报兰州讯 7月22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行。对于隐瞒、谎报气象灾害灾情,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等行为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应急启动、紧急措施等情况作出规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应当建立监测网点,城镇显著位置、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学校、旅游景点、重点工程所在单位等,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会后,有关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群众采取防御措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及时公布。
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进行防雷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绝防雷装置检测,或者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防雷装置设施工程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防雷装置未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