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法院民调执行纪实
静宁县人民法院针对民事案件逐年增多态势,先后选择了房屋、土地承包宅基地,婚姻家庭和生产经营等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案件,主动邀请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员深入到居民家中进行调解,使民调工作重点突出,特色鲜明。2007年县法院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一名陪审员被省高院评为优秀人民陪审员,有2名党组成员分别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和全省法院“两庭先进个人”。
发现苗头及时调处
近年来,静宁县人民法院以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要求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
一是明确指导原则,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二是明确责任,指定民一庭,民二庭和各基层法院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并确定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要求责任人对所联系乡镇的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三是明确工作日程,要求责任人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责任每人在司法组织的全县专职集中培训时,安排不少于一节的专题讲座。建立院与局、庭与所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变单兵作战为联合作战。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制度,以本院办公室为责任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主要任务为汇总本院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责任部门的信息;与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协调本院各个指导联系点及责任部门的关系。建立庭与所联系制度,由本院各业务庭与各自联系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积极引导调解组织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纠纷苗头“早发现、早疏导、早调解,减少纠纷发生。
努力改善司法条件
为了努力建设良好的工作环境,院党组带领全院干警坚持厉行节约、艰苦创业的指导方针,法院基础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先后新建了八里、威戎、雷大、甘沟四个基层法庭和法院新审判大楼,使基层法庭配置均达到了“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庭的要求。在加强物质装备建设的同时,法院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庭管理,较好地解决了法庭审判力量薄弱的问题。并落实基层法庭干警驻庭制度、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突发事件集中解决制度和民庭对基层法庭的工作指导制度,使基层法庭工作走上了规范化。
院内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还为基层法庭更新了椅,电视等办公、生活设施,帮助、支持基层法庭建厨开灶,落实伙食补助,解决基层法庭同志“吃饭难”的问题,彻底改善了法庭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新法破解执行难
针对执行工作难度大,矛盾对抗性强,社会反映强烈的实际,静宁县法院坚持对执行法官从严教育,从严管理,规范执行手段和方法。全面落实“定时间、定任务、定人员、定责人”的“四定”责任制,实行执行案件逐案登记销号制度,对重点和难点执行案件采取挂牌督办办法,每周对案件主办人执行结案情况进行通报和排名,落实奖罚措施,激发执行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群尽执行线索,依法用足用活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执结了一批“钉子案”,“骨头案”,案件执行结率达到了95.3%。采访中李根进院长如是说:他们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对待被执行的人要有不同的策略,动之以情,晓之以礼,针对不同的人去寻找他们思想和感情上的突破口。只有先打消了被执行人的逆反心理以后,才能比较顺利的和被执行人良好的沟通,才能制定出还款计划。切不可在和被执行人谈话过程中产生急噪情绪,对被执行人的不配合加以呵斥,这样一来拉大了法官和当事人的距离感,使得沟通比较困难,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相比较,具有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有时为了传唤当事人要起大早,有时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职责,防止被执行人再次逃脱,要一直陪着他直到其履行义务为止。执行人员工作时间要在外办案,寻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和财产情况,查封和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所以说,作为一名执行人员,没有吃苦精神是做不好执行工作的。
只有具备了强烈的责任感,才能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说要等申请人跑断腿,感觉过意不去了才去过问一下。这样既给当事人造成很不好的印象,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尊严产生了怀疑,又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