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兰州市小西湖的赵大妈已经快60岁了,这个年龄赵大妈理应在家享享清福,安度晚年才是。可为了一件事,赵大妈不得不拿着各种房屋买卖方面的法律书籍,仔细地进行研读。究竟是什么事让赵大妈这么“认真”?这事还要从3年前说起。租房变成了卖房
赵大妈一家原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河新村有两套房子,一家人生活的很舒适。2003年1月份,赵大妈老伴突然脑出血,经治疗后需要静养。可楼上邻居太吵,多次交涉都没用,于是赵大妈一家就在新港城买了一套房子搬了过去。旧房子赵大妈舍不得卖。2003年11月,两边的房子都要缴暖气费、物业费,这让赵大妈有些承受不了。和老伴商量之后,赵大妈决定将旧房子租出去,老两口就在楼道内贴的求租小广告上随便找了一家,对方接到电话后马上来了一男一女(王某和其妻子何某)。两人先说要租房,可当看到赵大妈家有两套房子时,王某当时就提出要买房子,并称自己和妻子都是下岗工人,自己才做过心脏手术,实在是没房子住。赵大妈老两口看他们说的是实在可怜,就同意将房子以13.7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们,一会的工夫,王某就让他妻子从外边拿来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签了字。同时王某要求拿走两套房子的房屋产权证和赵大妈老伴的身份证复印件去核实真伪,并留下5万元做押金。当赵大妈的儿女得知此事,认为这其中可能有诈,坚决不同意卖房。老两口没办法,只好找王某说不愿意卖房,而王某却说违约要交1万元违约金,并威胁说自己兄弟有七八个,而且有亲戚在公安局。老两口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只好于11月30日收下王某给的房款13.7万元。而此后让赵大妈和老伴伤心的是,他们的儿子因为此事离家出走,为了让儿子能回来,老两口决定房子还是不卖了。可赵大妈心想,自己已经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收了王某的房款,这房子还能要回来吗?于是赵大妈一边联系王某,一边四处找寻关于房屋买卖方面法律法规政策仔细研读。终于,赵大妈发现,按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卖方已收取房款,房屋买卖合同也不能生效。这下赵大妈放心了,因为她的房子还没有过户呢。房子怎么过的户
可这时,王某却怎么也找不到了,但赵大妈并不着急,因为按照《城市房地产转让规定》,办理过户时必须要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而且买卖双方要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才可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而且赵大妈的房子是房改房,在办理过户时不但需要以上手续,还要卖房人的户口本及已购公有住房共有人同意出售房产的声明或共有人的承诺。赵大妈心想:王某要过户这两所房子,就必须与自己一起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可左等右等也没见王某来找她。2004年5月,当赵大妈去旧房子找王某时,才发现两套旧房子都已经住了人,而且这两套房子的住户告诉赵大妈,房子是在巨信、润世二手房公司购买的,并称当时是和赵大妈老伴签了房屋买卖契约,而且具有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产权所有证。但赵大妈和她老伴根本就没见过现在的房主,更谈不上签什么契约。后来赵大妈才知道,王某夫妇并非是下岗职工,而是按房屋中介的。早在2003年11月底交了房款后,王某趁赵大妈家中只有赵大妈老伴在的情况下,拿了四张空白的房屋买卖契约诱骗赵大妈老伴签名按手印。而现在这两套房子的住户所签的房屋买卖契约,正是这四张没日期的只有赵大妈老伴签名的空白契约。赵大妈随后到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查询,发现这两套房子已经在2003年12月9日和12月15日被分别过户了。可让赵大妈想不通的是,王某单凭赵大妈老伴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是怎样过的户呢?有关房屋过户的规定不是明明白白写着必须是买卖双方共同去办理过户手续吗?赵大妈多次找到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两次打官司均败诉
万般无奈下,2004年9月20日,赵大妈将兰州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向第三人(赵大妈旧房子现住户)核发产权证的具体行为违法,并撤销其产权证。11月中旬,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2005年3月27日做出判决,法院以原告与第三人间的买卖行为符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原则,因此,该买卖行为应当予以维护,被告市房地产管理局就房地产转让契约进行了审核后对现场进行了勘丈,并为买受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法院对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赵大妈不服判决,2005年4月11日,上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5日,中院以赵大妈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第三人即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现在赵大妈又以其未签订出售该房屋的协议,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超越职权,违法行政等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维持原判。后来,赵大妈又多次找房地产管理局和各级法院,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近日,赵大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她要搜集相关证据将官司继续打下去,即使倾家荡产也在所不辞,她相信法制社会,人人平等,法律会给她一个公正的说法。